生态环境法典中刚性与柔性治理的系统配置及效能实现
2024年12期
作者: 张忠民1,2,李文贺2
作者单位: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3;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优化环境治理模式。环境刚性治理与柔性治理内涵有别、法制化与法治化进路殊异但功能互补,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提高环境柔性治理占比并塑造出与环境刚性治理的二元并重格局,是满足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的必要且正当选择。环境刚性治理与柔性治理集合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具有多维价值:①综合环境刚性治理与柔性治理的分别优势,凝聚多元主体共识,追求环境利益最大化,并推动社会发展全面转型。②保持生态环境法典内部结构的稳定和开放,减少治理规范冲突,满足法典体系构建需求。③平衡生态环境法典的民族性和国际性特质,强化法典的国际影响力。环境刚性治理与柔性治理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系统配置要遵循整体思路,即各自锚定“适度法典化”的尺度重心,谋定“总分”逻辑部署,提炼并梳理出下位法律指导原则及“制度数据库”,并在规范承载上形成“分散—融合”的搭配样态。具体制度则要以“基本性”为判断标准,结合法典内各编的价值定位,在“总则编”或分编中合理安排。环境刚性治理与柔性治理的效能实现,是生态环境法典内治理制度稳健运行的结果。效能实现的保障措施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具体包括:①通过治理制度内部细化和外部性质转化,奠定治理效能提升基础。②优化行政权力行使,提高权力行使的智能化和裁量性,促进治理手段的协作。③识别制度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性质,对应采用不同纠纷解决程序,有效分配环境治理责任。
关键词: 环境治理;柔性治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制度效能;社会治理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