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法典化实现

2024年12期  
作者: 史玉成
作者单位: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摘要:

    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是中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发展兴起的新型环境治理制度。目前,理论界对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属性和实现机制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公私法二元对立思维和传统部门法范式,缺乏以系统论思维对制度进行体系化建构的整体考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规定呈现出碎片化和粗放性的特点,对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主体、修复方式、修复标准、修复方案及过程监管等缺乏体系化设计,不能充分发挥为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司法实践提供规范指引的制度功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的规范整合提供了契机,在法典编纂过程中,可以考虑将其作为“改革确认型”基本制度加以确认。法典化的具体实现路径,一是系统梳理、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规范,总结、提炼生态环境修复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在法典“总则编”设置生态环境修复的基本制度条款,包括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基本制度类型,以及不同主体生态环境修复的职权职责、权利义务等;二是在“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等各编中,根据不同领域生态环境修复的特点和要求,细化规定具体的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和修复规则;三是在“生态环境责任编”规定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和追究程序等。此外,由于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仍将保留部分环境资源单行法,形成“法典法+单行法”并存的模式,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法典化,还需要保持与相关单行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外部沟通与协调。由此建立具有内在价值理念、协调有序、逻辑贯通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属性;制度定位;法典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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