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法律逻辑与规范构造

2025年7期  
作者: 刘超
作者单位: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摘要:

    国家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构成要素之一,也是中国确立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目标,应当被正在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确认和固化。“国家生态安全”一词经历了从学理概念转换为政策术语,又上升为法律概念的过程,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法典》中规定的一个核心概念,并以其为基点系统地构建国家生态安全规范体系。部分生态环境单行法规定了“生态安全”或“国家生态安全”条款,将“生态安全”规定为法律价值、工作机制、调整对象3种立法模式,目前这3种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在内在逻辑与机制实施层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研究表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国家生态安全条款,是本体论、关系论和结构论三重法律逻辑的立法表达,以本体论为目标,以关系论为立法路径,以结构论为制度展开逻辑主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完善国家生态安全保障制度的规范架构包括:①《生态环境法典》应以界定作为独立调整对象的“国家生态安全”为前提,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纳入立法目的条款;②《生态环境法典》应完善国家生态安全的监管体制规范,明确规定具体的国家生态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事权配置;③完善《生态环境法典》中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具体制度体系,立法范围从“生态保护编”拓展至其他分编,制度类型应兼采直接保护与间接规制二元机制,系统完善污染防治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的国家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国家生态安全;生态系统;生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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