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视阈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规定研究
2025年10期
作者: 胡德胜1,郭云鹏1,许胜晴2
作者单位: 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2.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5
摘要:
同其他沿海国一样,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源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赋予,而不是源于主权,且受相关国际义务的限制。生态环境法典因其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必然具有涉外性或域外效力,意味着它不是单纯的国内法。一方面必须确保生态环境法典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兼容,另一方面必须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实施该公约的相关规定并需要具有统筹性。运用文献分析方法和文本分析方法,探讨了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权权利和特定事项专属管辖权的历史渊源,梳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沿海国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主权权利、国家义务和管辖权的规定。表明国家拥有基于经济性主权权利的专属管辖权和基于一般性权利义务规定的非专属性管辖权;二者均不同于基于主权的生态环境保护管辖权。进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分析,发现《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尚有如下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①未合理差别处理领域内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②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内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开发规定之间的衔接不畅;③缺乏体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特殊性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④没有体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生态环境治理特殊性的追责规定。因此,为完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兼容,提出建议:要合理界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及管辖权,并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海洋污染防治规定与自然资源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追责,作出特殊规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兼容;条约的实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