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坐标与空间向度

2025年12期  
作者: 侯志强1,桂凡1,张忠民2,1
作者单位: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2.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摘要:

    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已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现有研究尚未对《环境保护法》在法典化过程中的历史坐标作出深度回答,也缺乏对《环境保护法》到生态环境法典转向的系统性梳理。对此,要从法典层面对其进行全面观测,厘清其发展脉络和发展向度,实现从环境基础法到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的历史性转向。40多年来,《环境保护法》经历了从应对法到综合法再到基础法的3大历史性转变,逐步成为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核心支撑。2014年修法框定了《环境保护法》基础法的地位,体现了公众健康一元论立法目的的趋向、形成了原则与规则架构的篇章布局、拓展了生态和经济面向的作用领域、建立了统一监管等机制的具体内容,效能显著。面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法定位的更高要求,《环境保护法》仍存在一些不足,须进一步整合体系逻辑主线、明确权利义务等基本范畴、优化督企督政等机制、完善共治共享等治理结构,实现系统性的制度跃迁。从《环境保护法》到生态环境法典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性改造或体系化升级,而是生态环境治理范式的重大变革,其应当实现空间的多维延拓:价值目标上,整体确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统合多元目标和领域;基本范畴上,正面系统规定公民环境权,设计与环境保护义务相互耦合的规范结构;机制设计上,强化预防机制与协调机制的运用,构造以二元机制为中心的体系制度;责任形态上,创制专门性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作为与传统法律责任互补的规则安排。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基础法;生态环境法典;可持续发展;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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