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实施十年环评区域限批制度的地方立法创新及其影响因素

2025年12期  
作者: 邱涛韬1,2
作者单位: 1.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浙江 杭州 311121; 2.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北京 100872
摘要:

    环评区域限批是遏制区域污染扩张的关键行政手段,具有内部行政约束与外部干预效应的双重特征,其权力制约问题亟待立法回应。然而,自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中央层面的法治化完善进程相对迟缓。在此背景下,该研究聚焦于探讨地方立法能否在中央立法不足的情况下,承担起约束环评区域限批权的功能。研究系统梳理了中国31个省份的81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和9部专门规范性文件,从决定主体、实施对象、适用情形和执行监督4个维度展开分析。结果显示,地方立法并未实现对限批权的有效约束,反而普遍呈现扩权趋势,具体表现为:限批决定主体层级下移,实施对象范围扩大,适用情形显著增多以及有效监督机制缺位。为进一步探究扩权倾向的形成机制,研究运用多源流理论分析框架,结合环境治理与社会经济多源数据,采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识别关键条件。研究发现,高污染物排放量是推动地方立法创新的基础因素,而地方立法是否走向扩权,则取决于环境执法资源、工业企业议价能力、公众环境需求及地方环境立法活跃度等多重条件的耦合作用。在污染排放压力大、公众环境诉求高而企业受影响较小的地区,地方立法更倾向于扩大环评区域限批权。基于上述研究结论,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应明确设定对环评区域限批权的约束机制,并对地方立法在此领域的扩权予以严格限制,以规范权力运行。

关键词: 环评区域限批制度;地方立法创新;多源流理论;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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