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治理需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对接:例外条款是最佳方案吗?

2025年12期  
作者: 孔庆江,于占洋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要:

    气候变化治理虽已成为国际法治的核心议题,但国际投资规则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往往制约东道国实施碳定价、能源补贴调整和碳市场扩张等政策。如何平衡投资保护与气候变化治理需求?有研究将例外条款视为应对之策。但该方案存在两大困境:第一,其虽可为东道国提供抗辩空间,但效果有限。其条款措辞模糊、适用标准不一、仲裁庭解释高度不确定,使东道国难以预期其抗辩能否成功。在此基础上将气候变化治理需求纳入其中不仅未能缓解矛盾,反而因措施复杂性而进一步加剧对文本适用的歧义。第二,如何与既有数千份国际投资协定进行对接?毛里求斯模式及肯定性抗辩/排除条款方案在条约属性、适用边界和促进投资流动方面存在局限,难以真正为气候变化治理政策提供稳定空间。与例外条款的强限制性不同,投资便利化措施通过优化行政程序、提高透明度、设立项目库和绿色通道等方式,引导资本流向低碳产业,实现投资收益与气候变化治理的兼容。该路径不削弱投资者权利,而是通过制度激励弥补巨额的气候投资缺口。中国在此方面积累了实践经验,气候投融资试点、绿色金融体系、全国碳市场以及“双碳”立法工程等,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了更强的政策预期和市场机制支撑。中国参与的最新投资规则亦是嵌入气候变化治理需求的尝试。结合这些实践,应在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中推动便利化与气候变化治理需求的制度化衔接,明确企业参与气候友好型投资项目筛选机制的标准化路径,以期既能保障投资流动,又维护气候变化治理政策的实施空间。

关键词: 气候变化治理;国际投资规则;例外条款;投资便利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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