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权益的理性认知与体系化解释
2026年1期
作者: 张璐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对“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在中国生态环境立法中首次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多年来相关理论研究中“环境权入法”的设想。但是,环境权益并不等同于环境权,环境权益作为环境权“借代”进入立法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如何对环境权益做出符合法理逻辑的理论阐释,成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重要的理论研究命题。通过释义分析可以看出,生态环境权益主体指向多样、利益结构复杂、以美丽为导向的利益诉求主观性强且范围难以量化,这些特征决定了生态环境权益并不具有“可获得性”,因此,生态环境权益实质上是侧重于利益的立法表达,环境权因不具有“可获得性”的利益基础而难以直接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对生态环境权益的规定是对“环境权入法”理论设想的务实回应。为确立对生态环境权益具有评价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的法秩序,需要对其进行体系化解释。对生态环境权益的体系化解释,应遵循从政治话语到法学话语转化、不同立法之间的衔接与支持、立法与司法协同的思路。把生态环境权益作为与客观法相呼应的主观权利的利益基础,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与生态文明入宪形成结构性衔接。将生态环境权益纳入以人格尊严为基础的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双向赋能。通过从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两个不同层面对生态环境权益规范功能的解释和阐明,可为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 生态环境权益;生态环境法典;体系化解释;立法与司法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