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法》解析:基石概念、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2026年2期
作者: 吕忠梅1,唐丽云2
作者单位: 1.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北京 100081; 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以下简称《国家公园法》)所确立的“国家公园”概念及其制度体系既区别于国际通行的保护与游憩并重的范式,也超越了国内以往的各类公园形态,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体系。在立足中国国情、汲取优秀传统生态智慧的基础上,法律上的国家公园被赋予“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核心内涵,明确定位为“实行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与空间属性的有机统一,是融保护最美自然、传承自然文化、保障传统生计为一体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系统,具有生态价值、空间结构、功能导向和治理层级上的“主体”地位,是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标杆”。《国家公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园建设和保护的立法目的,即以“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为“初心”的改革目的,以“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为“灵魂”的核心目的,以“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价值追求的根本目的,这三者构成逻辑严谨、层次分明、意涵深远的目标体系。《国家公园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公园建设方针和原则,可归纳为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与发展,国家代表性与全民公益性相统一,因地制宜与突出特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这3项基本原则既集中体现立法目的,也是融贯立法目的与制度体系的桥梁和纽带,对法律的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国家公园法》基石概念、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的解析,旨在揭示其蕴含的中国式现代化生态治理逻辑,确保最美国土永续传承、惠益全民。
关键词: 国家公园;原真性和完整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国家公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