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缩写:CSSD。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可持续发展研究与实践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始终以普及和宣传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可持续发展实践为基本出发点,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最高目标,大力弘扬“天人合一”的中华文化,积极探索和推广多样化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民主自律、民主办会”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积极开展与社会需求一致的各项活动,发挥并提升本社团全方位服务于社会的能力。以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国家战略为己任,力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建立服务于政府与社会的高端智库。
(二)推动非政府组织及时地发出反映中国社会诉求的民间声音,积极参与国际可持续发展进程。
(三)积聚并引导知识、人才、技术、资金等各类资源要素,搭建中国可持续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四)引导资本、技术、市场三大主导力量参与可持续发展进程。
(五)开展适应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域特点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研究,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提供咨询服务。
(六)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地方、企业引进国外资本、技术和人才等提供服务。
(七)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与本会有关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
(八)兴办符合本会章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与可持续发展事业相关工作且有突出成绩和贡献,并具有一定理论研究与实践推动能力的社会各界人士;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社会管理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为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和实践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致力于可持续发展事业相关的业务工作,愿意参加并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对本会其他会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诉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业务工作,主动提议并支持研究会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