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环境服务法律规制的法典化
2024年12期
作者: 焦琰1,2,张伟斌1,王社坤1
作者单位: 1.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2.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陕西 西安 710127
摘要:
中国的第三方环境服务市场发展迅速,第三方环境服务已经成为辅助履行环境义务的普遍方式。第三方机构的逐利性,使得第三方环境服务既是服务于生态环境治理的手段,又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对象,需要引入法律规制,并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予以回应。近年来中国第三方环境服务市场的造假乱象充分暴露了中国既有第三方环境服务法律规制在规制理念、范围、方式、适用规则等方面的体系性缺陷,需要借助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机实现第三方环境服务规制的体系构建和集成创新。第三方环境服务法律关系的复合性结构决定了第三方环境服务法律规制体系的公私协同属性。其中基于合同的私法规制是第三方环境服务法律规制体系的基础;基于公权力的公法规制则是第三方环境服务法律规制体系的主导;基于行政效率和环境公益保护前置化的要求,又需要将行政规制确立为第三方环境服务公法规制的重心,并配以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中涉及第三方环境服务法律规制的规范体系应当采取总分结构。总则编应当在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机制章节中设置第三方环境服务专门条款,完整呈现第三方环境服务中公私协同的法律关系;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分编应当着重对各自领域内已有的第三方环境服务类型的行政规制作出具体规定;生态环境责任编应当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侵权责任规则、刑事责任规则,构建行政责任优先、刑事责任后备威慑的制裁体系。
关键词: 第三方环境服务;法律规制;生态环境法典